1. 教师道德范畴:是反映教师道德关系和行为调节方向的一些最本质的概念,诸如教师的义务、良心、荣誉、幸福等等。
2. 道德义务:就是个人自觉地、无私地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要求。道德资金积累是纯义务。
3. 教师职业义务:就是教师对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学校领导和教师集体所承担的责任,所应履行的职责。
4. 教师道德义务听特点:第一,履行教师道德义务是教师自愿选择的结果。第二,教师出于道德义务的选择行为,不企求相应的报酬。第三,教师道德义务的内容必须付诸行动才具有现实意义。
5. 良心:是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
6. 教师职业良心:是教师在教育劳动中对教师责任的自觉意识,是教师在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义务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教师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在教师意识中的有机统一。
7. 教师职业良心的作用:第一,教师行为前的选择作用。第二,教师行为中的监督作用。第三,教师行为后的自我评价作用。
8. 荣誉:是指社会对人们履行义务后的褒奖、赞许或肯定,或者说是对一定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道德价值所表示的肯定性判断和态度。1)荣誉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尺度。(2)荣誉所肯定的是一种道德价值。(3)荣誉的获得与履行义务相联系。(4)荣誉表现为客观的肯定性评价和主观意向。
9. 教师职业荣誉:就是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社会价值作出的公认的客观评价和主观意向。
10. 幸福:是指人们在生活实践中,由于追求某种目标或理想而得到的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在内的满足,是主体对于自身生存状态的愉快感受和肯定评价。(1)幸福总是与目标相联系。(2)幸福在于目标和理想的实现。(3)幸福是一种精神满足。
11. 教师职业幸福:是指教师在教育工作实践中,以自己出色的劳动实现教书育人的目的和理想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